1.1地下室頂板超過一定的長度如60米未設沉降縫堵漏或變形縫進而產生結構性裂縫:
按規范的長度要求設置沉降縫或變形縫。
1.2不均勻沉降引起的結構性裂縫,如主樓與裙房是未設沉降縫的整體地下室,但樁基不在同一持力層:
如果主樓與裙房的樁基不在同一持力層,則應設沉降縫或變形縫堵漏斷開。
1.3抗撥樁或抗浮措施不合理引起的結構裂縫:
a、抗撥樁的抗浮力在枯水期時應大于結構自重與地下室周邊回填土的壓力之和。
b、抗撥力不足時,除應及時回填土外,基坑外降水措施暫不停,尤其要有突降大雨時的應急排水措施(基坑外安裝一定數量的自動水泵,緊急情況下自動往地下室內抽水)?;A底板如有管井暫不能封堵。
C、抓緊上主體結構
1.4混凝土養護期未到提前拆除底模形成的裂縫:
澆筑頂板混凝土時需留置一定數量的同條件試塊,在拆除支模架及底模前需根據試塊強度及設計要求確定是否具備拆除底模的條件(事先需向監理工程師遞交報告并審核同意后才能實施)。
1.5混凝土齡期未到就大量堆放鋼管、地下室滲漏扣件等到周轉材料或建筑材料或開行重型工程車輛:
混凝土齡期未到或未達設計強度,不得堆放數量較大的鋼管、扣件等周轉材料或建筑材料,也不得開行重型工程車輛。
1.6另時性懸挑構件未設另時支撐就堆放材料或開行車輛
另時性懸挑構件未設另時支撐不得堆放周轉材料、建筑材料、建筑設備或開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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